jannatulferdous 發表於 17:20:49

原则是作为正义或公平或道德的

其他方面的要求而必须遵守的标准。国家有责任在所有方面保持高效。
“电子”审判在创建时(《刑事诉讼法》第 945 条)仅限于无法进行口头辩论的程序,即便如此,仍可确保在任何一方反对的情况下进行面对面的审理,无论任何一方的反对意见如何。动机,以及法官之间出现分歧的情况。然而,在第 13,256/2016 号法律之后,虚拟会议开始逐渐用于对任何事实的判断,包括涉及未公开事项的事实。
法律界重申需要调整程序。
当前,极端对立之间存在明显的二分法:一方面,虚拟 电话号码数据库 审判需要在几天内审查和界定数百个案件,法官之间没有辩论,广泛的辩护受到严重限制;另一方面,面对面审判——在一些法院暂时被视频会议取代——不必要地花一整天或几天的时间来审理一个或几个案件,包括宣读长篇一致意见(尤其是在 STF 中) 。
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立场将是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虚拟会议是法院重要的生产力工具,可以快速有效地提供司法服务。但其目前形式的采用必须予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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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所未有的话题的评判,不能成为纯粹的选票,没有评委之间、评委与代表当事人之间的讨论和互动。这些扭曲违背了公共利益,损害了当事人、正当法律程序、广泛的辩护和决策的质量。它们限制神圣行使辩护权,否则独裁主义和不公正就会盛行。被否决的创新将解决这些问题。
正如否决理由中所述,以电子方式发送口头辩论并不能解决问题。事实上,在《Valor》最近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提到了 STF 部长之间关于虚拟全体会议规则的“激烈讨论”,最终他们无意中打开了后台。并非所有人都会观看当事人律师通过视频发送的口头辩论。
由此可见,“视频庭审记录”并不适合取代庭审中现场或远程呈现的口头辩论,其采用直接侵犯了法律界和宪法广泛辩护的特权。
司法机关的缓慢并非源于法律实践,而是源于其他几个因素,例如顽固地不遵守重复上诉中确立的先例以及前述非虚拟审判庭的优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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